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
二、术语和定义
2.1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指在长三角地区省际毗邻地区之间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
2.2 运营服务:指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为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车辆运营、客运服务、安全保障、信息服务等。
2.3 服务内容:指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为旅客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
2.4 服务标准:指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为旅客提供的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要求。
2.5 服务质量:指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为旅客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水平。
2.6 服务监督:指对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基本要求
3.1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
3.2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设备、人员等安全。
3.3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3.4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运营信息。
四、服务内容
4.1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客运服务。
4.2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4.3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的购票服务。
4.4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保障。
五、服务标准
5.1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车辆、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5.2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服务质量标准要求。
5.3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标准要求。
六、服务质量
6.1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6.2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6.3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服务质量改进制度。
七、服务监督
7.1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2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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