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446.7-2009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7部分: 邮政通信
发布时间:2009-08-24 实施时间: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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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标志是指在公共场所中设置的标志,包括指示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这些标志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而英文译写则是为了方便国际交流和合作,使得标志更具有国际化水平。
DB32/T 1446.7-2009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7部分: 邮政通信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标志中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准确、简洁、易懂,符合国际通用的译名规范。
2.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与中文名称对应,大小写应当与中文一致。
3.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缩写,如“P.O.Box”代表“邮政信箱”。
4.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遵循国际通用的标点符号规范,如“/”代表“或者”。
5.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遵循国际通用的数字和单位规范,如“m”代表“米”。
6.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遵循国际通用的缩略语规范,如“St.”代表“街”。
7. 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应当遵循国际通用的拼写规范,如“Centre”代表“中心”。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使得公共场所标志中的邮政通信部分的英文译写更加规范、准确、易懂,提高标志的国际化水平,方便国际交流和合作。
相关标准:
GB/T 2893.1-2005公共场所标志通则
GB/T 2893.2-2005公共场所标志指示标志
GB/T 2893.3-2005公共场所标志警示标志
GB/T 2893.4-2005公共场所标志禁止标志
GB/T 2893.5-2005公共场所标志提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