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446.5-2009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5部分: 医疗卫生
发布时间:2009-08-24 实施时间:2009-10-01


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标志是指在公共场所中为方便人们寻找医疗卫生设施而设置的标志。这些标志通常包括医院、诊所、急救站、药房等医疗卫生设施的位置指示标志、医疗卫生设施的名称标志、医疗卫生设施的功能标志等。

为了方便国际交流和合作,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标志的英文译写应符合国际通用的规范。DB32/T 1446.5-2009《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5部分: 医疗卫生》规定了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标志的英文译写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1. 医院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Hospital”,不得使用“Clinic”、“Medical Center”等译名。

2. 诊所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Clinic”,不得使用“Hospital”、“Medical Center”等译名。

3. 急救站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Emergency Station”,不得使用“First Aid Station”、“Medical Center”等译名。

4. 药房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Pharmacy”,不得使用“Drugstore”、“Medical Center”等译名。

5. 医疗卫生设施的位置指示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Medical Facilities”,不得使用“Health Facilities”、“Medical Center”等译名。

6. 医疗卫生设施的名称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该设施的正式英文名称。

7. 医疗卫生设施的功能标志的英文译写应为该设施的功能名称。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标志的英文译写,不适用于其他语言的译写。

相关标准:
GB/T 2893.1-2008 公共场所标志通用规范
GB/T 2893.2-2008 公共场所标志图形符号规范
GB/T 2893.3-2008 公共场所标志文字标志规范
GB/T 2893.4-2008 公共场所标志颜色标准
GB/T 2893.5-2008 公共场所标志材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