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645.4-2010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 第4部分: 能效公示
发布时间:2010-10-12 实施时间:2010-12-12
公共机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节能减排工作对于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公共机构能效公示工作,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DB32/T 1645.4-2010《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 第4部分: 能效公示》应运而生。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能效公示的基本要求: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能效公示方案,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周期等基本要求。
2. 能效公示的内容:公共机构应当公示本机构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效益等内容。
3. 能效公示的方式:公共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能效公示,包括在机构内部公示、在机构外部公示、通过媒体公示等方式。
4. 能效公示的周期: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能效公示周期,确保公示及时、准确、完整。
5. 能效公示的监督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效公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能效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时,该标准也为公共机构能效公示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公共机构能效公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相关标准
GB/T 23331-2012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
GB/T 23332-2009 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标准
GB/T 23333-2009 公共机构节能评价标准
GB/T 23334-2009 公共机构节能审计规范
GB/T 23335-2009 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实施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