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319-2017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7-09-25 实施时间:2017-10-25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的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2.1 申请救助家庭: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临时救助家庭等。
2.2 经济状况核对:指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2.3 核对服务:指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的活动。
2.4 服务对象:指申请救助家庭及其成员。
2.5 服务流程: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的具体步骤和环节。

三、服务要求
3.1 服务对象应当依法享有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的权利,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3.2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3.3 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
3.4 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包括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
3.5 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6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7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四、服务流程
4.1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流程,包括服务前、服务中、服务后三个阶段。
4.2 服务前阶段: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服务对象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信息。
4.3 服务中阶段: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实、审核和评估,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4.4 服务后阶段: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核对结果,告知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服务机构应当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救助。

五、服务标准
5.1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2 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实、审核和评估,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确保其了解救助政策和程序。
5.4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核对结果,告知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5.5 服务机构应当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救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服务质量控制
6.1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6.2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6.3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七、服务评价
7.1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7.2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7.3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评价和意见,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相关标准
GB/T 22367-2008 社会救助术语
GB/T 22368-2008 社会救助工作规范
GB/T 22369-2008 社会救助信息管理规范
GB/T 22370-2008 社会救助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GB/T 22371-2008 社会救助服务流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