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1072-2018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布时间:2018-05-18 实施时间:2018-06-01
DB32/ 1072-2018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重点工业行业的主要水污染物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等。
具体排放限值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
1. COD ≤ 60mg/L
2. 氨氮 ≤ 10mg/L
3. 总磷 ≤ 0.5mg/L
4. 总氮 ≤ 15mg/L
5. 悬浮物 ≤ 20mg/L
重点工业行业:
1. COD ≤ 100mg/L
2. 氨氮 ≤ 15mg/L
3. 总磷 ≤ 1mg/L
4. 总氮 ≤ 30mg/L
5. 石油类 ≤ 5mg/L
6. 挥发酚 ≤ 0.5mg/L
7. 苯 ≤ 0.5mg/L
8. 甲苯 ≤ 0.5mg/L
9. 二甲苯 ≤ 0.5mg/L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行业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3. GB 1891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GB 8978-1996 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12348-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