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456-2018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09 实施时间:2018-11-30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是指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情况下,依法接受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以便于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中的行为规范。

一、基本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2.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而拒绝受理申请。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4.行政机关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仍有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5.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补正材料。
6.行政机关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流程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4.行政机关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仍有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5.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补正材料。
6.行政机关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服务内容
1.接受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4.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
5.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服务标准
1.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2.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服务质量评价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2.申请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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