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492-2018
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要求
发布时间:2018-10-18 实施时间:2018-11-01


稀土是一类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冶炼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渣。这些废渣中含有一定的放射性元素,如钍、铀等。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需要对这些废渣进行放射性控制。本标准旨在规定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的要求,以确保废渣的安全处置。

1. 废渣的放射性测量
稀土冶炼废渣的放射性测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放射性环境监测规范》(GB 18871-2002)的要求进行。测量应包括钍、铀、钾等元素的活度测量和等效剂量率测量。测量结果应记录并保存。

2. 豁免标准
稀土冶炼废渣的放射性豁免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放射性环境监测规范》(GB 18871-2002)的要求进行。豁免标准应根据废渣的用途、处置方式、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豁免标准应经过合理的科学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3. 豁免程序
稀土冶炼废渣的放射性豁免程序应按照国家标准《放射性环境监测规范》(GB 18871-2002)的要求进行。豁免程序应包括申请、评估、审批等环节。申请人应提供废渣的放射性测量结果、豁免标准的科学论证、废渣的用途、处置方式、地理位置等信息。评估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根据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4. 豁免后的管理
稀土冶炼废渣的放射性豁免后,应按照国家标准《放射性环境监测规范》(GB 18871-2002)的要求进行管理。管理应包括定期的放射性监测、记录和报告等。如发现废渣的放射性超过豁免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相关标准
- GB 18871-2002 放射性环境监测规范
- HJ 2573-2013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 HJ 2574-2013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环境监测规范
- HJ 2575-2013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管理规范
- HJ 2576-2013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安全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