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电力供应方式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为了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燃煤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一、限值要求
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其中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应符合GB13223-201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其中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应符合GB13223-201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3.颗粒物排放限值:燃煤电厂颗粒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其中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应符合GB13223-201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4.汞排放限值:燃煤电厂汞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其中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应符合GB13223-201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二、监测要求
1.燃煤电厂应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2.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公开。
三、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1.燃煤电厂应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污染物控制技术,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2.燃煤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确保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3.燃煤电厂应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相关标准
1. GB13223-201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T 75-2007《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 HJ/T 76-2007《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4. HJ/T 77-2007《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计量方法》
5. HJ/T 78-2007《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