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发布时间:2021-12-31 实施时间:2022-01-3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是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处理等方面的规范。

一、基本要求
1. 合法性审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 合法性审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3. 合法性审核应当注重审核过程的记录和保存,确保审核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复查性。

二、审核程序
1. 审核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申请、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处理等环节。
2. 审核申请应当包括审核文件、审核依据、审核要求等内容。
3. 审核准备应当包括审核人员的组织、审核标准的确定、审核方法的选择等内容。
4. 审核实施应当包括审核文件的审查、审核依据的核实、审核要求的履行等内容。
5.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审核结论、审核意见、审核建议等内容。
6. 审核结果处理应当包括审核结果的通报、审核意见的反馈、审核建议的落实等内容。

三、审核内容
1. 审核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程序、内容要求、效力范围等方面的审核。
2. 审核内容应当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核。
3. 审核内容应当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一致性等方面的审核。

四、审核结果处理
1. 审核结果应当根据审核结论、审核意见、审核建议等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2.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审核申请人,并告知审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3.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和审核建议,并要求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4.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落实审核建议,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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