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229-2022
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发布时间:2022-03-18 实施时间:2022-04-18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公共机构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也备受关注。为了规范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促进公共机构减排工作的开展,本标准制定而来。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共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2.术语和定义
2.1 温室气体
指对地球表面温度产生影响的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氟氯烃等。

2.2 温室气体排放
指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能源消耗、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

2.3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指对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2.4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指公共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公开披露的行为。

3.要求
3.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公共机构应当采用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3.2 数据采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采集系统,对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数据采集。

3.3 计算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计算。

3.4 报告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要求,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报告。

4.监督与管理
4.1 监督
国家或地方政府应当对公共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4.2 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管理。

相关标准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
GB/T 27922-2011 能源管理体系
GB/T 33172-2016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GB/T 50378-2019 建筑节能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