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287-2022
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10 实施时间:2022-07-10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的安全管理,包括各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等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2.1 防汛物资:指用于防汛抗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防汛器材、防汛设备、防汛物资等。
2.2 储备物资: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事先储备的各类物资。
2.3 储备库:指专门用于储备物资的库房或场地。
2.4 库存量:指储备库中实际存储的物资数量。
2.5 安全库存量:指储备库中为应对突发事件而保留的物资数量。
2.6 库存周转率:指储备库中物资的年平均出入库次数。
2.7 库存保质期:指储备库中物资的保质期限。

三、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3.1 储备物资的种类应根据当地的防汛抗灾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防汛器材、防汛设备、防汛物资等。
3.2 储备物资的数量应根据当地的防汛抗灾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考虑物资的保质期、库存周转率等因素。

四、储存条件
4.1 储备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震、防腐等基本条件。
4.2 储备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4.3 储备物资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五、管理制度
5.1 储备物资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出入库、报废等方面的内容。
5.2 储备物资的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3 储备物资的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应急处置
6.1 储备物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6.2 储备物资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6.3 储备物资应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储备物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7.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标准解释权归水利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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