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385-20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26 实施时间:2022-12-26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二、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1.烟尘:燃煤锅炉≤30mg/m³,燃油锅炉≤20mg/m³,燃气锅炉≤10mg/m³;
2.二氧化硫:燃煤锅炉≤100mg/m³,燃油锅炉≤50mg/m³,燃气锅炉≤30mg/m³;
3.氮氧化物:燃煤锅炉≤200mg/m³,燃油锅炉≤150mg/m³,燃气锅炉≤80mg/m³;
4.汞:燃煤锅炉≤0.03mg/m³,燃油锅炉≤0.01mg/m³,燃气锅炉≤0.001mg/m³;
5.其他污染物: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监测要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进行在线监测,并且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
四、排放控制要求
1.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2.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运行和维护;
3.锅炉应当配备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且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运行和维护;
4.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废气排放管道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5.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废气排放管道的运行和维护。
相关标准
1. GB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T 16157-201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
3. GB/T 16157-201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
4. GB/T 16157-201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
5. GB/T 16157-201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