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386-2022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26 实施时间:2022-12-26


燃气电厂是一种以天然气、煤层气等为燃料,通过燃烧产生热能,再转化为电能的发电设施。燃气电厂的优点在于其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然而,如果燃气电厂的排放不受限制,仍然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制定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氯化氢、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是燃气电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颗粒物≤5mg/m³。此外,对于汞、氯化氢、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本标准还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等内容。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监测频次应当根据燃气电厂的排放量和污染物特性确定。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燃气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燃气电厂技术的进步和提高,促进燃气电厂的节能减排。

相关标准
- GB 13223-20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33-2012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HJ 634-2012 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HJ 635-2012 燃气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HJ 636-2012 燃气燃烧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