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同时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为了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我国推行了人民调解制度。DB3201/T 1098.2-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2部分 :调解员》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中调解员的行为和职责,提高调解效果。
本标准首先明确了调解员的基本条件。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调解技能。此外,调解员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调解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
其次,本标准明确了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协助当事人了解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调解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有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此外,本标准还规定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技巧。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和方法,如单独调解、联合调解、专家协助调解等。调解员还应当善于沟通、协调,采用有效的调解技巧,如倾听、引导、激励等,促进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增强调解效果。
最后,本标准还规定了调解效果评估的要求。调解员应当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确认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证调解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调解员还应当对调解过程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服务质量。
相关标准
- DB3201/T 1098.1-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1部分:总则
- DB3201/T 1098.3-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机构
- DB3201/T 1098.4-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4部分:调解程序
- DB3201/T 1098.5-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5部分:调解协议
- DB3201/T 1098.6-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6部分:调解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