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440-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28 实施时间:2023-03-2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监测要求,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包括总氮、总磷、COD、BOD5、SS、pH等指标。其中,总氮、总磷、COD、BOD5的限值分别为35mg/L、3mg/L、100mg/L、30mg/L,SS的限值为35mg/L,pH的限值为6-9。此外,对于重金属、有机物等特定污染物也有相应的限值要求。

为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的要求,该标准还规定了监测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还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档案,记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标准》还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要求。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还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处理和利用,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 环境质量标准
3.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4.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18484-2015 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