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861-2014
行政服务中心视觉识别规范
发布时间:2014-12-19 实施时间:2015-03-01
一、总则
1.1 视觉识别系统是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服务中心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体现。
1.2 视觉识别系统应该具有独特性、连贯性、可识别性和可应用性。
1.3 视觉识别系统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4 视觉识别系统应该注重公众需求和反馈,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标志设计
2.1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应该具有独特性、简洁性、易识别性和可应用性。
2.2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3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应该注重公众需求和反馈,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标志应用
3.1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应该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种宣传材料、装饰物、设施等方面得到应用。
3.2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应该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种场合、活动中得到应用。
3.3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应该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种数字化平台、社交媒体等方面得到应用。
四、标志保护
4.1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是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4.2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的使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4.3 行政服务中心标志的使用应该得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授权和监督。
相关标准
GB/T 7714-201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的编写规则
GB/T 1.3-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3部分:标准的编写规则
GB/T 1.4-2006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4部分:标准的编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