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767-201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19 实施时间:2014-01-01
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其中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是,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制定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排放限值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的,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监测要求。监测内容包括排放口的污染物浓度、流量、温度等参数。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记录并报送环保部门。这些监测要求可以有效地监控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标准还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放口设置要求。排放口应当设置在高处,避免污染物向周围扩散。排放口的高度、直径、数量等参数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包括设备维护、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有效地保证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相关标准
GB 18484-2014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633-201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 633-201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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