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87-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08-05 实施时间:2014-10-01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锅炉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锅炉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等各种类型的锅炉,包括工业锅炉、民用锅炉、发电锅炉等。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氯化氢、氟化物、汞、铅、镉、铬等。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是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如下:

1. 燃煤锅炉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小于等于35毫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小于等于150毫克/立方米
烟尘: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

2. 燃油锅炉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小于等于100毫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小于等于80毫克/立方米
烟尘:小于等于20毫克/立方米

3. 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小于等于100毫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小于等于80毫克/立方米
烟尘:小于等于20毫克/立方米

本标准还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监测频次应根据锅炉的使用情况和排放特点确定。监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标准
1. GB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T 16157-2012 工业锅炉能源效率评价方法
3. GB/T 19592-2004 工业锅炉水质化学分析方法
4. GB/T 10180-2015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
5. GB/T 16157-2012 工业锅炉能源效率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