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076-2018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17 实施时间:2018-04-01


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服务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2 本标准适用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
1.3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1.4 本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
2.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指以法律为依据,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人身损害、死亡、疾病、伤残等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2.2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指依法设立,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2.3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指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2.4 质量管理体系:指为了达到组织目标而规划、组织、实施、监控和改进质量管理活动的体系。

三、技术要求
3.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条件,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3.2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和保密。
3.3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3.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量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3.5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和质量记录,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数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复查性。

四、质量控制
4.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4.2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量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4.3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和质量记录,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数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复查性。

相关标准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002-2016 质量管理体系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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