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028.3-2017
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 第3部分:评价与改进
发布时间:2017-12-29 实施时间:2018-04-01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为了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管理行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组织与职责、人员与培训、制度与流程、信息与技术、评价与改进、监督与检查。其中,第三部分是评价与改进,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评价与改进要求。

评价是指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检查和评估,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改进和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评价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服务质量等方面。

评价的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定性评价是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实际情况,通过专家评审、问卷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进行评价。定量评价是指通过数据分析、统计方法等方式,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的程序包括评价计划制定、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处理和评价报告编制等环节。评价结果的处理包括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改进措施制定等环节。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改进是指根据评价结果,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进行改进和提高。改进的要求包括:制定改进计划、明确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措施、实施改进措施、监督改进效果等环节。改进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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