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87-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07 实施时间:2018-06-07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锅炉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本标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限值要求
本标准对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氯化氢、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其中,燃煤锅炉的限值要求最为严格,燃气锅炉的限值要求最为宽松。

2.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包括连续排放监测和间歇排放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监测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频次,包括日常监测、季度监测和年度监测。监测频次应根据锅炉类型和排放量确定。

4.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要求,包括数据处理方法、数据报告格式和报告时间等。数据处理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减少锅炉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大气环境的改善。

相关标准
1. GB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T 75-2007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 HJ/T 76-2007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4. HJ/T 77-2007 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5. HJ/T 78-2007 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