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098-201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9-30 实施时间:2019-01-01
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规范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国家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098-2018)。
该标准主要对畜禽养殖业中的氨气、硫化氢、甲烷、氧化亚氮、氧化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限制和要求。其中,氨气、硫化氢、甲烷、氧化亚氮、氧化氮的排放限值分别为:氨气≤20mg/m³,硫化氢≤10mg/m³,甲烷≤50mg/m³,氧化亚氮≤50mg/m³,氧化氮≤30mg/m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则根据不同的养殖方式和规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该标准还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例如,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和处理等。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促进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关标准
- GB 18596-2001《畜禽养殖场污染控制标准》
- GB 3097-1997《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11893-1989《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3271-2014《生态环境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