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标准是针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环境监测术语与定义》(GB/T 17146-1997)相一致。
3.监测要求
3.1 监测对象
本标准监测对象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挥发性有机物。
3.2 监测方法
本标准采用走航监测方法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监测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设备应定期校准和维护。
3.3 监测频次
本标准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
3.4 监测指标
本标准监测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总量。
4.监测程序
4.1 监测计划编制
监测计划应根据监测要求和监测对象的特点编制,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等内容。
4.2 监测实施
监测车辆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走航监测,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记录。
4.3 数据处理和分析
监测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数据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5.质量保证和管理
5.1 质量保证
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监测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5.2 质量管理
监测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等。
相关标准
GB/T 17146-1997 环境监测术语与定义
HJ/T 212-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HJ/T 397-200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处理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评价技术规范
HJ/T 399-200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报送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