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耦合污泥电厂是一种新型的污染治理技术,可以同时处理污泥和燃煤,减少了污泥的处理成本,同时也能够减少燃煤的使用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但是,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在运行过程中仍然会排放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制定本标准是为了规范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汞等。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颗粒物≤20mg/m³。汞的排放限值为:汞≤0.03mg/m³。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监测方法方面,本标准要求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汞等大气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监测频次方面,本标准要求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应当每日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方面,本标准要求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相关标准
1. DB11/ 1391-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DB31/ 1292-2021 燃气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T 75-2007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4. HJ/T 397-2007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方法
5. HJ/T 397-2007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