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17-201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7部分:监管场所
发布时间:2019-08-15 实施时间:2019-11-01


监管场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场所,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DB31/T 329.17-2019提出了以下要求:

1.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具备防范、监控、报警、应急处置等功能,能够对场所内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2.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视频监控、门禁管理、安全检测、防盗报警等,能够实现对场所内的各种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3.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具备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安全性等特点,能够在各种复杂环境下正常运行,保证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4.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与其他管理系统进行联动,包括消防、环保、卫生等系统,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提高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5.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同时应当进行漏洞修复和升级,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提高场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7.监管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相关标准
GB/T 28181-2016数字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GB/T 20969-2007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48-2018建筑防盗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47-201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
GB/T 50346-2017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