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402-2010
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
发布时间:2010-09-16 实施时间:2010-10-16
一、考核指标
1.农村环境卫生指标
包括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公厕建设、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指标。
2.农村环境整治指标
包括农村道路硬化、农村环境美化、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
3.农村环境安全指标
包括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安全监测等方面的指标。
二、考核方法
1.定量考核
采用定量考核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得出相应的考核分数。
2.现场考核
采用现场考核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三、考核标准
1.考核分数
各项指标的考核分数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
2.考核等级
总分在270分及以上为优秀,240分至269分为良好,210分至239分为一般,21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1.考核前准备
组织考核人员,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制定考核计划。
2.考核实施
按照考核计划,对各项指标进行现场考核和定量评估。
3.考核结果公示
公示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考核结果处理
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相关标准
1.《黑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2.《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3.《黑龙江省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5.《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