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496.25-201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25部分: 渔业生产人员
发布时间:2012-12-11 实施时间:2013-01-11


渔业生产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面对各种危险因素,如海洋环境、气候变化、机械设备、化学品等。为了保障渔业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必须配备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标准旨在规定渔业生产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渔业生产的人员,包括渔民、渔船船员、渔业加工工人等。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2.1 头部防护
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佩戴头盔、安全帽等头部防护用品,以保护头部免受外界冲击、碰撞等伤害。头盔、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2 眼部防护
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佩戴护目镜、防护眼镜等眼部防护用品,以防止眼睛受到异物、化学品等伤害。护目镜、防护眼镜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3 呼吸道防护
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佩戴口罩、呼吸器等呼吸道防护用品,以防止吸入有害气体、粉尘等物质。口罩、呼吸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4 手部防护
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佩戴手套等手部防护用品,以保护手部免受外界刺激、化学品等伤害。手套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5 脚部防护
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佩戴防滑鞋、安全鞋等脚部防护用品,以防止滑倒、踩伤等意外伤害。防滑鞋、安全鞋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6 身体防护
渔业生产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佩戴防护服、防护背心等身体防护用品,以保护身体免受外界刺激、化学品等伤害。防护服、防护背心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护
3.1 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或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3.2 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以保证其使用效果。

相关标准:
GB 14866-2006 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规定
GB 14866.1-2006 劳动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装备的一般要求
GB 14866.2-2006 劳动防护用品 眼和面部防护
GB 14866.3-2006 劳动防护用品 呼吸器防护
GB 14866.4-2006 劳动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