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991-2017
黑龙江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发布时间:2017-09-07 实施时间:2017-10-07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二)机构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
(三)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机构应当设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配备。

三、人员配备
(一)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社会工作者应当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三)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等。

四、场所设施
(一)机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场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服务场所等。
(二)机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设备设施,包括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服务设备等。
(三)机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

五、服务内容
(一)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
(二)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社区服务、公益宣传等。

六、质量管理
(一)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质量改进等。
(二)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

相关标准
GB/T 22239-2008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分类与等级
GB/T 29490-2013 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32274-2015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规范
GB/T 32275-2015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标准
GB/T 32276-2015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