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术语和定义
2.1 农村生活垃圾
指在农村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2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废农药等。
2.3 可回收物
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2.4 厨余垃圾
指在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有机废弃物,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肉、蔬菜叶子等。
2.5 其他垃圾
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2.6 分类
指将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
2.7 收集
指将分类后的农村生活垃圾从居民家庭、公共场所等收集到指定的收集点。
2.8 转运
指将收集好的农村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输到处理设施或者转运站。
2.9 处理设施
指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等。
2.10 转运站
指将农村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转运到处理设施的中转站。
三、基本要求
3.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应当遵循“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3.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
3.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分类收集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分类方法
4.1 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4.2 可回收物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4.3 厨余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4.4 其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五、收集方式
5.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采取门到门收集和集中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5.2 门到门收集应当在居民家庭门口设置分类垃圾桶,居民将分类好的垃圾放入相应的垃圾桶中,由专人收集。
5.3 集中收集应当在村庄、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分类垃圾桶,居民将分类好的垃圾放入相应的垃圾桶中,由专人收集。
六、转运方式
6.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应当采取分类运输的方式。
6.2 有害垃圾应当采取密闭式运输,防止有害物质泄漏。
6.3 可回收物应当采取分类运输,避免混淆。
6.4 厨余垃圾应当采取密闭式运输,防止异味扩散。
6.5 其他垃圾应当采取分类运输,避免混淆。
七、设施设备
7.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分类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
7.2 分类垃圾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防臭、防腐、防滴漏等功能。
7.3 垃圾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密闭、防漏、防臭等功能。
7.4 垃圾填埋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防渗、防臭、防火等功能。
7.5 垃圾焚烧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高效、低排放、安全等功能。
八、管理和监督
8.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分类收集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8.2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分类垃圾的意识。
8.3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分类收集转运的技能和水平。
相关标准
GB/T 18920-20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投放标准
GB/T 18922-20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收集标准
GB/T 18923-20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转运标准
GB/T 18924-20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标准
GB/T 18925-20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