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15 实施时间:2021-01-15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规定排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途径等内容的准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办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审批、颁发、监管等。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排污信息和相关资料。
2.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排污单位的资质、排污情况、排污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排污种类、浓度、总量、排放途径等内容。
4.监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监测等方式,确保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排污,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
此外,本标准还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包括排污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200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3-2007 环境保护用地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