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60-2020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15 实施时间:2021-01-15


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的办理规范。
1.3 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搬迁等项目。
1.4 本标准所称“辐射项目”是指涉及放射性物质、辐射源或辐射设施的建设项目。
1.5 本标准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的过程。
1.6 本标准所称“审批”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批准的过程。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2.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预防、减轻、弥补措施。
2.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础状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社会影响评价等内容。
2.4 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3.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告进行批准。
3.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3.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示
4.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公示。
4.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示应当包括报告摘要、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期限等内容。
4.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进行回复。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备案
5.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5.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测。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监测
6.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测。
6.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85.1-2007 建筑物内部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