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909-2013
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04 实施时间:2013-12-31


动物产品是指从动物身上获取的各种产品,如肉类、蛋类、奶类等。这些产品在储藏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温度、湿度、细菌等,从而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动物产品储藏后的检疫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一、储藏环境要求
1. 储藏温度:动物产品的储藏温度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进行调整,一般应在0℃~4℃之间。对于易腐烂的产品,如鲜肉、鲜蛋等,应保持在0℃以下。
2. 储藏湿度:动物产品的储藏湿度应控制在85%以下,以防止产品受潮、霉变等。
3. 储藏场所:动物产品的储藏场所应干燥、通风、无异味,且应与其他物品隔离开来,以防止交叉污染。

二、检疫监督要求
1. 检疫人员:储藏动物产品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检疫人员,负责对产品进行检疫监督。
2. 检疫记录:储藏动物产品的单位应建立检疫记录,记录每批产品的来源、数量、检疫结果等信息。
3. 检疫标识:储藏动物产品的单位应在每批产品上标注检疫标识,以便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检疫情况。

三、检验检疫要求
1. 检验检疫机构:储藏动物产品的单位应委托具有检验检疫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2. 检验检疫项目:储藏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应包括外观检查、感官检查、微生物检验、化学检验等。
3. 检验检疫标准:储藏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相关标准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试验方法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通用要求和指导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大肠杆菌检验
GB 4789.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真菌和酵母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