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063-2014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
发布时间:2014-05-04 实施时间:2014-06-01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包括放射科医师、技师、护士等。由于放射诊疗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人员长期接触放射线等有害物质,容易受到职业病的危害。为了保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和措施:

1. 职业病危害评价
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2. 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技术措施包括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制定等;管理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的合理安排;个体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用品、定期体检等。

3. 健康监护
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对于已经患有职业病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病情加重。

4. 培训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5. 职业病危害监测
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

相关标准
GBZ 2.2-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代码
GBZ 2.3-2017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4-2017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评价准则
GBZ 2.5-2017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测定方法
GBZ 2.6-2017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