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293-202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1-11-26 实施时间:2021-12-15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终末期疾病的发病率也随之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标准旨在规范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提高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终末期疾病照护服务。

一、基本要求
1. 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安宁疗护服务的资质,并设立专门的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或部门。
2.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安宁疗护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
3.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4.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宁疗护服务档案,记录老年人的病情、治疗方案、照护过程等信息。
5.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服务内容
1. 疼痛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疼痛程度和病情,制定个性化的疼痛管理方案,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2. 症状缓解: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症状缓解方案,包括呼吸困难、恶心呕吐、便秘等症状的缓解。
3. 心理疏导: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老年人缓解焦虑、恐惧等负面情绪。
4. 家庭支持: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家庭支持服务,包括与家属沟通、提供家庭照护指导等。
5. 临终关怀:养老机构应当为临终老年人提供终末期照护服务,包括疼痛缓解、心理疏导、家庭支持等。

三、服务流程
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评估机制,对老年人的病情、照护需求进行评估。
2.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安宁疗护服务方案,根据老年人的病情、照护需求、家庭支持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执行机制,明确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服务流程。
4.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服务质量控制
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机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
2.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和家属的投诉。
3.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相关标准
GB/T 29490-201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南
GB/T 30966-2014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
GB/T 32277-2015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GB/T 32278-2015 养老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GB/T 32279-2015 养老机构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