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59-1989
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
发布时间:1989-12-20 实施时间:1990-02-01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DB21/ 59-1989)。该标准是针对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的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其中,污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悬浮物的浓度不得超过50mg/L,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150mg/L,氨氮不得超过15mg/L,总磷不得超过1mg/L,总氮不得超过15mg/L。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污水排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污水排放的时间应在潮汐落潮期间进行,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污水排放的地点应远离渔区、游泳区等人类活动区域,以避免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污水排放的方式应采用喷淋、喷洒等方式,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为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还规定了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的要求。监测应包括污水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2. GB 3096-2008《环境噪声标准》
3. GB 18484-2015《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HJ 535-2009《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5. HJ 535-2016《海洋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