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019-2009
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24 实施时间:2010-01-24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 乡镇机关的文件材料包括:公文、会议纪要、报告、请示、通知、函件、电报、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
2. 文件材料的归档原则:按照文件的性质、用途、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分门别类地归档,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3. 文件材料的归档期限:按照文件的性质、用途、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分别规定归档期限,确保文件材料的及时归档和长期保存。

三、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1. 文书档案包括:各种形式的文件、档案、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2.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文书档案的性质、用途、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分别规定保管期限,确保文书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3. 文书档案的保管原则:按照文书档案的性质、用途、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分门别类地保管,确保文书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四、其他要求
1. 乡镇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管理责任等。
2. 乡镇机关应当加强对文件材料和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受损害。
3. 乡镇机关应当加强对文件材料和文书档案的利用工作,促进文件材料和文书档案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相关标准
GB/T 15834-2011 档案文件分类与代码
GB/T 15836-2011 档案文件目录编制规则
GB/T 15837-2011 档案文件题名规则
GB/T 15838-2011 档案文件编号规则
GB/T 15839-2011 档案文件保管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