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911-2011
渔港安全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11-10-10 实施时间:2011-11-10


渔港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场所,也是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渔港的建设进行安全验收。本标准旨在规范渔港安全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渔港建设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基本要求
1.1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在渔港建设完成后进行,确保渔港建设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2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1.3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2.验收程序
2.1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2.2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验收前准备:检测机构应当了解渔港建设的基本情况,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计划。
(2)现场勘察:检测机构应当对渔港的建设现场进行勘察,了解渔港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3)检测分析:检测机构应当对渔港的建设材料、设备、工艺等进行检测分析,评估渔港的安全性。
(4)验收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勘察和检测分析结果,编制渔港安全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和建议。
(5)验收确认: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渔港建设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验收内容
3.1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渔港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渔港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渔港的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渔港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渔港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验收标准
4.1 渔港安全验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渔港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渔港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影响渔业生产安全的缺陷;
(3)渔港的设备、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影响渔业生产安全的缺陷;
(4)渔港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健全、有效,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5)渔港的安全隐患应当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影响渔业生产安全的隐患。

相关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068-2018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222-201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