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方面。
1.3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环境监理的基本要求、环境监理的组织与管理、环境监理的实施、环境监理的报告与评价等。
二、环境监理的基本要求
2.1 环境监理应遵循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2.2 环境监理应具有环境监理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理。
2.3 环境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理。
2.4 环境监理应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5 环境监理应保证监理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环境监理的组织与管理
3.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组织环境监理工作。
3.2 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并明确监理的内容、要求和责任。
3.3 环境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3.4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监理工作的开展。
3.5 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理档案,保证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评价性。
四、环境监理的实施
4.1 环境监理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
4.2 环境监理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4.3 环境监理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监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4 环境监理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理,确保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环境监理的报告与评价
5.1 环境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5.2 监理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监理情况。
5.3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理报告的要求,及时整改环境问题,并向监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5.4 环境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2002 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1-2007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2002 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规范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