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134-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4-30 实施时间:2019-05-30
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减少燃煤电厂对环境的影响,辽宁省制定了DB21/T 3134-2019标准,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氯化氢、氟化物等六种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³、50mg/m³、10mg/m³。汞、氯化氢、氟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0.03mg/m³、10mg/m³、5mg/m³。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和方法,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监测方法等。同时,还对燃煤电厂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确保燃煤电厂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GB 13223-2011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3133-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21/T 3135-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要求
DB21/T 3136-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编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