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543-2021
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1-12-30 实施时间:2022-01-30


一、一般规定
1.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2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经营人员、经营设备、经营记录等内容。
1.3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
1.4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二、经营场所
2.1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持清洁、整洁、干燥、通风、无异味。
2.2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识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等内容。
2.3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健食品陈列区域,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陈列,并设置明显的价格标识。
2.4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健食品储存区域,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经营行为
3.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3.2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3.3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进行价格管理,不得哄抬价格、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
3.4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进行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经营记录
4.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4.2 保健食品经营记录应当包括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质量安全检测记录等内容。
4.3 保健食品经营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两年,保存期间应当妥善保管。

相关标准
GB 16740-2014保健食品通用标准
GB 28050-2011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GB 31604.1-2015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新资源食材
GB 31604.2-2016保健食品中使用的保健功能成分
GB 31604.3-2016保健食品中使用的保健功能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