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1.2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1.3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1.4 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二、基本原则
2.1 公开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公开透明,公开处置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2 公平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待遇,不得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2.3 公正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公正处理,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4 诚信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要求
3.1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标准、程序、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3.2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3.3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评估、审批、签订合同、交割等环节,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4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方法要求
4.1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市场化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确定处置价格。
4.2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注重资源综合利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3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处置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五、监督管理
5.1 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5.2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处置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3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关标准
GB/T 33661-2017 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GB/T 33662-2017 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
GB/T 33663-2017 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
GB/T 33664-2017 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
GB/T 33665-2017 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