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2/T 007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
发布时间:2023-04-04 实施时间:2023-05-04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审查程序
(一)备案审查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审查申请书;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二)备案审查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申请后,及时组织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下级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结果。

(三)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

(四)备案审查结果
备案审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审查意见;
2.备案审查结论;
3.备案审查决定书。

三、审查要求
(一)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四)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不得损害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解释权归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所有。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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