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发布时间:2009-10-20 实施时间:2010-01-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通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前往扑灭火灾。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本标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进行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内容,包括系统的布线、控制设备、探测器、警报器、备用电源等各个方面。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测试和模拟火灾测试等。检验周期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高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年一次或每两年一次。检验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五年。

除了以上内容,本标准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性。

相关标准
GB 50116-2013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
GB 16806-2010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7945-2010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84-2001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