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353.3-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3部分: 细水雾灭火系统
发布时间:2009-10-20 实施时间:2010-01-01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灭火设备,具有灭火效果好、灭火面积大、灭火速度快、对人体无害等优点,因此在建筑消防设施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本标准,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进行规范。

1.检验内容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内容包括:系统的水源、水泵、管路、喷头、控制系统、电源系统等各个部分的检查和测试。其中,水源的检查包括水质、水压、水流量等方面的测试;水泵的检查包括泵的性能、泵的启动和停止等方面的测试;管路的检查包括管道的连接、管道的漏水情况等方面的测试;喷头的检查包括喷头的数量、喷头的位置、喷头的喷雾效果等方面的测试;控制系统的检查包括控制系统的灵敏度、控制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的测试;电源系统的检查包括电源系统的电压、电流、电源线路等方面的测试。

2.检验方法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测试和记录。现场检查主要是对系统各个部分的外观、连接、固定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试主要是对系统的性能、功能等方面进行测试,如水源的水质测试、水泵的性能测试、管路的漏水测试、喷头的喷雾测试等;记录主要是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方面的记录。

3.检验周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在每次检验前,应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清洗和维护,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检验记录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记录应包括: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方面的记录。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以备查阅。

相关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2013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
GB 50157-2013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7945-2010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规范
GB 16806-2010 建筑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