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353.7-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7部分: 气体灭火系统
发布时间:2009-10-20 实施时间:2010-01-01


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其作用是在火灾发生时通过释放灭火剂将火灾扑灭。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检验。本标准就是为了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工作而制定的。

1. 检验内容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内容包括:气瓶、管路、喷头、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各个部分的检查。其中,气瓶的检查包括气瓶的外观、压力、阀门等方面;管路的检查包括管路的连接、支架、阀门等方面;喷头的检查包括喷头的数量、位置、喷雾角度等方面;控制系统的检查包括控制器、电源、信号线等方面;报警系统的检查包括报警器、探测器、信号线等方面。

2. 检验方法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检查、压力检查、电气检查等方面。其中,外观检查主要是通过目视检查的方式,检查气瓶、管路、喷头等部分的外观是否正常;功能检查主要是通过模拟火灾的方式,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是否符合要求;压力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气瓶的压力是否正常来判断气瓶是否需要更换;电气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的电气连接是否正常来判断系统是否正常。

3. 检验周期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其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来确定。一般来说,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气瓶使用寿命到期、管路发生变化等情况下,需要提前进行检验。

4. 检验记录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记录应包括: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方面。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以备日后查阅。

相关标准
GB 50116-2013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
GB 50170-2018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67-201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
GB 17945-20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25922-2010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