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462-2009
七种气象灾害等级
发布时间:2009-12-10 实施时间:2010-02-01


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因素引起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气象灾害具有突发性、广泛性、破坏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极大。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能力,中国气象局制定了DB15/T 462-2009 七种气象灾害等级标准。

该标准将气象灾害分为七种等级,分别为特别严重、非常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较轻、轻微。具体划分如下:

1. 特别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如超强台风、特大暴雨等。

2. 非常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如强台风、大暴雨等。

3. 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如台风、暴雨等。

4. 较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重的危害,如大风、大雪等。

5. 一般: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般的危害,如中雨、中雪等。

6. 较轻: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轻的危害,如小雨、小雪等。

7. 轻微: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轻微的危害,如微风、微雨等。

根据气象灾害的等级,可以制定相应的预警和防御措施,提高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同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相关标准
GB/T 20481-200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GB/T 20482-2006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GB/T 20483-2006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指南
GB/T 20484-2006 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计规范
GB/T 20485-2006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