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007.2-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2部分:检疫查验
发布时间:2016-05-25 实施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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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不断增长,口岸卫生检疫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保障国家的卫生安全和经济利益,需要建立健全的口岸卫生检疫体系。DB15/T 1007.2-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2部分:检疫查验,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标准,旨在规范口岸卫生检疫中的检疫查验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检疫查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等要求。在检疫查验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检疫查验的结果准确可靠。
本标准还规定了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检疫查验的准备、检疫查验的实施、检疫查验的结果判定等环节。在每个环节中,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检疫查验的全面、细致、严谨。
本标准还规定了检疫查验的方法,包括目视检查、取样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在选择检疫查验方法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检疫对象和检疫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检疫查验。
本标准还规定了检疫查验的设备和工具,包括检疫查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等。这些设备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检疫查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检疫查验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检疫查验记录的内容、形式、保存期限等要求,以及检疫查验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要求。这些记录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后续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标准:
- DB15/T 1007.1-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1部分:总则
- DB15/T 1007.3-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3部分:检疫监管
- GB 4789.1-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用规定
- GB/T 6682-2008 分析化学实验室水质规范
- GB/T 191-2008 包装通用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