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3/T 01-2018
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8-03-30 实施时间:2018-06-30


矿山排土场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堆放的场所,其排放的废土、废石、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对矿山排土场进行连片治理。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的基本要求、治理范围、治理措施、监测评估、运行管理等内容。

1.基本要求
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治理应以生态修复为目标,注重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治理范围
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的范围应包括同一矿山的所有排土场,以及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治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治理范围。

3.治理措施
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污染防治等。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生态修复:采用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水土保持等措施,恢复矿山排土场的生态功能。
(2)土地复垦:对治理后的矿山排土场进行土地复垦,使其能够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
(3)污染防治:采用覆盖、固化、渗滤等措施,防止矿山排土场的污染物向周边环境扩散。

4.监测评估
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应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对治理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质、植被等指标。评估应定期进行,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治理措施。

5.运行管理
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职责、权限等。治理后的矿山排土场应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治理效果持续稳定。

相关标准
- GB/T 17107-1997 矿山环境保护规范
- GB/T 17108-1997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 GB/T 17109-1997 矿山环境监测规范
- GB/T 17110-1997 矿山环境管理规范
- DB11/T 1203-2018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