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421.1-2017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发布时间:2017-06-01 实施时间:2017-08-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可以促进各个领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信用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本标准旨在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总体框架,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1. 组成要素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数据中心、数据管理中心、数据共享中心、信息安全中心、应用服务中心等组成。其中,数据中心负责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处理;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数据共享中心负责数据的共享和交流;信息安全中心负责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应用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各种应用服务。

2. 功能要求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管理、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应用服务等功能。其中,数据采集应具备自动化、实时化、准确性等特点;数据存储应具备高效、安全、可靠等特点;数据处理应具备高效、准确、可靠等特点;数据管理应具备规范、科学、合理等特点;数据共享应具备安全、可靠、高效等特点;信息安全保障应具备完善、科学、可靠等特点;应用服务应具备多样化、高效、便捷等特点。

3. 数据共享要求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数据共享的功能,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数据共享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安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数据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4. 信息安全要求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平台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保障应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同时,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平台的安全运行。

5. 数据管理要求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规范、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数据管理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同时,平台应具备完善的数据管理流程和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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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